檔案開放應用係指民眾向各機關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及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,包括檔案應用申請、申請審核及回覆、準備檔案、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、還卷及檔案應用統計事項。
1.任何人均可為應用檔案之申請人,限制開放檔案則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(需提利害關係相關佐證資料),如委託方式者,須填具委託書。
2.可向檔案保管機關提出申請。
3.本所檔案應用服務時間: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09:00~11:00、下午2:00~4:00,但不包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。
申請人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時,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,由本所專人陪同進入指定之檔案閱覽處所閱覽檔案。
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,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份有應用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,應採「分離原則」,去除不得公開部份,就其他部份公開或提供之。
1.應用本所檔案應填具申請書,載明下列事項:
(1) 申請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(居)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。
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,其名稱、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(居)所。
(2) 有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(居)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;如係意定代理者,並應提出委託書;如係法定代理者,應敘明其關係。
(3) 申請項目。
(4)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。
(5) 檔號或公文號。
(6) 申請目的。
(7) 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,其事由。
(8) 申請日期。
2.申請書送達方式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或網路申請為之。
1.閱覽、抄錄機關檔案,每2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;不足2小時,以2小時計算。
2.複製影印B4(含)尺寸以下每張2元、A3尺寸每張3元。
3.複製檔案,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,其郵資費以實支數額計算,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台幣50元。
檔案有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所得拒絕申請:
1.有關國家機密者。
2.有關犯罪資料者。
3.有關工商秘密者。
4.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。
5.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。
6.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。
7.其他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。
申請人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,並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:
1.添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圈點或污損檔案。
2.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。
3.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。
4.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宗資料之一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。
請至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進行查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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